关于
继承人与扶助义务之关联性的问题,我们必须指出它们并无直接的关联性。
作为由法律明确规定的责任,每个人都有义务去照顾自己年老的父母。
然而,这种照顾并非只是为了获得他们将来留下的遗产,而是基于亲情给出的无私奉献。
同样地,也不能把
赡养视为获取遗产的条件,甚至于以此为表态来推脱尽孝道的责任。
对于那些有照顾父母能力而未能真正做到的子女们来说,当涉及到
遗产分配的时候,他们应该根据具体情况被适当减少或者完全剥夺遗产。
也就是说,没有对父母进行照顾的话,是有可能失去
继承权的。
对于任何一个有经济自立能力的成年人,无论他/她的性别如何,婚姻状况何如,只要其父母需要他/她的关怀和照料,那么这个人就应当尽全部努力去承担起这份扶助直到父母离世为止。
一旦子女未能履行照顾义务,那么无劳动力或者生活有困难的父母,便拥有向这种子女提出索要
抚养费用的权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