若同伴与您共饮之际不幸离世,那么这种情况之下,我们需判断各位参与共饮之人所表现出的是否为过失行为。
只有当执行人展现出过失时,才可能涉及到
承担连带责任这样的问题;
换言之,若是各位均无任何过失,那么应该无需承担相关责任。
接下来,我们来了解一下在和他人共同饮酒过程之中,若出现
意外事故,包括死亡的情况,这当中的劝酒人员可能需承担法律责任的四种不同情境:
1、对于强迫性的劝酒行为,例如通过类似“不够朋友”这样的言语压力去激发对方多饮酒,或者在对方已经酩酊大醉、意识不清且缺乏自我控制力的情况下,仍然继续鼓励其过量饮酒的行为;
2、当明知道对方不胜酒力却仍劝其豪饮的行为,比如明明知晓对方的身体健康状况,却人为地造成饮酒引发疾病等后果;
3、未能妥善地将醉酒者安全护送到家,譬如当身处饮酒环境中的人已经失去或是即将丧失对自身的控制力,言行举止处于混乱状态,无法有效控制个人行为之时,各位共饮伙伴未能将其及时地送到医院接受救治,或者予以安全送回家中;
4、当同伴有饮
酒后驾车的行为,各位不仅未能予以及时阻止,还任由其驾车出行,最终导致交通事故等严重危害事件发生。《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法典》第一百二十条民事权益受到侵害的,被
侵权人有权请求侵权人承担
侵权责任。
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
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依照法律规定推定行为人有过错,其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