仅凭借转账记录,可能无法顺利地经由法庭予以
立案,且即便是法院已受理案件,
胜诉的机会亦极小。
在这其中,主要原因在于依照现有的收款凭证,只能证明被告确实收到了相应款项,并实际承担了“收条”的角色。
此外,原被告双方之间可能存在以下四种
法律关系:
首先,原告有可能向被告偿还其当初所借的
债务;
其次,或是原告给予被告的
投资款(例如对股票的投资);
再次,也有可能是双方进行了某种交易活动,原告支付给被告款项;
最后,或为被告向原告所借款项;
又或者原告赠与被告一笔款项;
亦有可能为原告失误所付之钱等等。
因此,提供更多关于借贷意愿的其他有力
证据以作补充实为明智之策。
追回债务属于典型的民事问题,若
向法院提起诉讼便形成了
民事诉讼,而
诉讼时效通常仅有三年。《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六条
证据包括:
(一)
当事人的陈述;
(二)
书证;
(三)
物证;
(四)视听资料;
(五)电子数据;
(六)
证人证言;
(七)鉴定意见;
(八)勘验笔录。
证据必须查证属实,才能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