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面临
医疗事故争议之际,有许多可能的途径供您选择来解决这一问题:
首先是和解,其核心在于患方与院方在平等自愿的前提下,能够在充分协商的基础上达成和解协议,而这样的协议是应该被认可并具有法律约束力的。
其次,如果已经明确诊断为医疗事故,那么按照相关
法规,卫生行政部门有权根据相关
当事人的申请,进行医疗事故
赔偿调解工作。
经过专人调解之后,若双方当事人能够在赔偿额度方面达成共识,便可立刻制定出调解书,随后各方当事人必须严格按照调解书执行;
反之,若调解未果或达成协议后其中一方又撤销协议,则卫生行政部门将不再进行干预。
再次,倘若
纠纷未能得到妥善的解决,患者以及医院也可寻求
法律诉讼解决途径。
在此过程中,当事人可以先进行
医疗事故鉴定或者
医疗过错鉴定。
前者通常由医学会展开调查和评估,后者则主要由
司法鉴定中心进行负责。
然而需要特别指出的是,进行鉴定并非在
医疗事故诉讼中的必要前提步骤。《
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四十八条
已确定为医疗事故的,卫生行政部门应医疗事故争议双方当事人请求,可以进行医疗事故赔偿调解。调解时,应当遵循当事人双方自愿原则,并应当依据本条例的规定计算赔偿数额。
经调解,双方当事人就赔偿数额达成协议的,制作调解书,双方当事人应当履行;调解不成或者经调解达成协议后一方反悔的,卫生行政部门不再调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