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维护审判秩序及法律尊严,当
诉讼参与者在
民事诉讼过程中未持适当理由拒绝出庭时,法院有权对该人士进行
传唤;
然而,倘若此类人员仍旧拒绝到庭参与审理,法庭将可根据实际情况作出
缺席判决。
依《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事诉讼法》之规定,原告如接到
传票后未能理据充分地不为出庭参加审理或未经法庭批准便中途离场,可视为自愿放弃己方的诉求,并作
撤诉处置。
对于
自诉案件,法院既有权力展开调解程序,同时在宣告判决前,
自诉人有权选择与被告进行自行协商或撤销
自诉。
自诉案件的调解意义在于引导自诉人与被告之间建立起理解与和解的关系,自诉人对被告行为表示谅解且同意撤销诉讼的,法院应停止追究被告的
刑事责任。
无论自诉人主动撤诉抑或是由法院出具调解书确认双方达成和解协议,被告都将被视作无罪而排除了再次承担刑事责任的可能,自诉人亦不得就相同事件再度发
起诉讼。
对于在协商过程中达成和解协议的案件,公安机关有权向人民检察院提议宽大处理的建议。
在此基础上,人民检察院也可向人
民法院提出相应的宽大
处罚建议;
针对
犯罪情节微弱且无需判处刑律的案例,检察院甚至有权力作出不起诉的决定。
最终,法院会依据案件的具体情况和法律规定,对被告采取从宽处罚措施。
检察院作为国家司法实务中的重要机构,负有对案件进行全面审查,确定是否有必要向人民法院申请
公诉的职责,特别在涉及到
被害人以及被告人的和解问题上,他们亦有权组织相关的活动。
但有一点需要强调,对于曾在五年内
故意犯罪的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并不适用于和解程序的相关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条
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应当根据自愿和合法的原则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应当及时判决。
《中华人民共和国
仲裁法》第二条
平等主体的公民、
法人和其他组织之间发生的
合同纠纷和其他
财产权益
纠纷,可以
仲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