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此,我们需要明确地澄清一个关键问题:
过失犯罪并不具备
犯罪既遂的资格。
在确立犯罪既遂的条件时,我们需要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考量:
首先,行为者的主观认识必须是直接故意;
其次,行为者须已开始执行
犯罪行为;
第三,行为者的犯罪行为需要符合特定
犯罪的基本构成要素的所有要求。
因此,无论是过失犯罪还是
间接故意犯罪,均不被视为犯罪既遂。
由于过失犯罪与间接
故意犯罪无犯罪未完成形态,使用“犯罪既遂”一词并不恰当,仅应使用“犯罪成立”的专属术语来描述。
此外,在探讨过失犯罪是否可被减轻惩罚这个问题上,虽然一般情况下,过失犯罪并不给予
减轻处罚的待遇。
然而,具体的处置方式仍需根据犯罪涉及的实情、犯罪的性质、情节以及对社会造成的影响等多维度进行裁决。
最后,在应对犯罪分子的
刑事处罚时,法院或执法者应依据犯罪的事实、性质及其自身对社会的危害程度等严格按照《
刑法》的相关规定做出
判刑决定。《刑法》第二十二条
【
犯罪预备】为了犯罪,准备工具、制造条件的,是犯罪预备。
对于预备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
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