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证明是否存在
夫妻共有财产为例,为了达成此目的,便需要切实证明当前所拥有之财物乃属
夫妻个人财产抑或是他人之物。
针对不同类型的财产状况,需要准备相应恰当的
证据加以佐证,其中典型的例子包括但不限于商业银行的流水纪录、
房屋所有权凭证、支付款项的相关记录以及医嘱等各种形式的文书资料。
在此情况下,夫妻之间同样得以采用书面协议的方式进行约定,以此确定哪些资产将归各自主权控制,该类协议依法生效并且对双方均具有强制性约束力。
根据现行法令规定,以下领域的财产被视为夫妻一方的
个人财产:
(一)在婚姻缔结之前为一方
当事人所有的个人财产;
(二)因一方遭受
人身伤害而获取的
赔偿或补偿;
(三)
遗嘱或
赠与合同中明确指定仅归属对方的个人财产;
(四)专供一方使用的日常生活用品;
(五)其他应当专属归属于某一方的个人财产。《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三条
下列财产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一)一方的
婚前财产;
(二)一方因受到
人身损害获得的赔偿或者补偿;
(三)遗嘱或者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一方的财产;
(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