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中国境内,
农村宅基地是无法作为
抵押标的物的。
这主要是因为农村宅基地及宅基地的所有权归属于所在村庄的集体组织,而农民仅仅享有
使用权。
根据我国法律条文规定,下列财产不能用于设定
抵押权:
(1)
土地所有权;
(2)宅基地、自留地、自留山等集体所有土地的使用权,虽有法律特别规定允许其进行抵押者除外;
(3)以培育学童、促进医疗保健以及支持其他社会公共事业为宗旨的
非营利性法人单位所拥有的教育、医疗卫生设备与其他公益性设施;
(4)权利归属不明或存在争议的财产;
(5)根据法律、行政
法规的规定已经被查封、扣押、监管的财产;
(6)法律、行政法规明确禁止用于抵押的其他类型财产。《
民法典》第三百九十九条
下列财产不得抵押:
(一)土地所有权;
(二)宅基地、自留地、自留山等集体所有土地的使用权,但是法律规定可以抵押的除外;
(三)学校、幼儿园、
医疗机构等为公益目的成立的非营利
法人的教育设施、医疗卫生设施和其他公益设施;
(四)所有权、使用权不明或者有争议的财产;
(五)依法被查封、扣押、监管的财产;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抵押的其他财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