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房城乡建设主管单位以及省级、自治区级及直辖市级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机构;
2.如果经过政府进行妥善协调,双方
当事人仍然未能达成共识,此时则可参照由批准征收土地之人民政府所做出的相关裁定,若对此裁定持有异议者,亦具有向人
民法院提起
行政诉讼的合法权益;
3.对于其实际所实施的罚款、
恢复原状等具体
处罚措施,倘若
情节严重至构成
犯罪的程度,将依法追究行为
责任人的
刑事责任。
伴随着我国城镇化进程的不断推进,农村地区的土地征收问题日益突出,尤其是在近年来尤为显著。
对于此类现象,如何设定和确定合适的农村土地补偿标准便成为了关键性的议题。
应当明确,当我们将农户赖以为生的耕地或其他农用地加以征收时,必须给予相应的补偿。
这是我们应尽的责任与义务。
由于农村土地
类别众多,土地补偿标准自然不尽相同。
同时,在征收过程中如需迁移铁路、公路、高压电线、通讯线、广播线等基础设施,我们应依据具体环境和相关部门展开深入沟通及协商,拟定切实可行的投资预算方案,并将此纳入初步设计概算进行报批程序。
而针对那些因
征收房屋导致暂停生产经营活动所产生的损失
赔偿,则应依据被征收房屋在征收前的收益状况、暂停生产经营的具体期限等多个因素进行合理评估,并按照相关
法规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自行制定具体的实施办法。
此外,关于
拆迁补偿的形式,既可以采取
货币补偿的方式,又可以采用
房屋产权调换的模式,甚至可以选择货币补偿与
产权置换相结合的综合形式。《
国有土地上
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七条
实施
房屋征收应当先补偿、后搬迁。
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对被征收人给予补偿后,被征收人应当在补偿协议约定或者补偿决定确定的搬迁期限内完成搬迁。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采取
暴力、威胁或者违反规定中断供水、供热、供气、供电和道路通行等非法方式迫使被征收人搬迁。禁止
建设单位参与搬迁活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