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法律层面上,
劳动者有权继续接受治疗。
若确实有必要进行医疗,则可安心继续治疗。
原因在于,经过一段
停工留薪期之后,员工将有权享有
工伤医疗福利,但在这段期间内就没有留薪等待遇了。
所谓的“
工伤鉴定”即为
劳动能力鉴定,即是对致残等级的评估判断。
倘若在此过程中被评定为
伤残等级,那也就意味着停工留薪期满,若在结束停工留薪期后仍需要继续治疗,依照相关
法规《
工伤保险条例》,仍然可以享受到
工伤医疗待遇。
至于需要休息的期限,则需要依据医生开具的书面诊断意见来执行,而不是再次享受停工留薪期待遇。
通常情况下,这类休息视作
病假的待遇处理,其病假薪酬应符合当地
最低工资标准的80%。
然而,对于第二次手术或者骨折内固定术后取出内固定物等特殊状况,以及因工伤导致旧伤复发的情形,还需重新评定停工留薪期,并恢复享受停工留薪期待遇。《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伤保险条例》第二十一条
职工发生工伤,经治疗伤情相对稳定后存在残疾、影响劳动能力的,应当进行劳动能力鉴定。
第三十三条
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
职业病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的,在停工留薪期内,原
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
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过12个月。伤情严重或者情况特殊,经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不得超过12个月。工伤职工评定伤残等级后,停发原待遇,按照本章的有关规定享受
伤残待遇。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满后仍需治疗的,继续享受工伤医疗待遇。
生活不能自理的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需要护理的,由所在单位负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