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正式提交
离婚申请时,申请人应当按照法律规定,向法庭提交下列
证据材料予以支持:首先,需要提供足以证明婚姻关系存在以及离婚申请真实性的相关文件,如
结婚证书或经
婚姻登记机构证实;其次,需要提供可以反映婚后双方关系发展及引发
离婚争议的各类材料作为辅助证明;此外,还须针对夫妻间的现存关系,提供相应的证明文件;对于有未成年子女的情况,需提交其出生证明和户籍认证,同时也应对父母对子女的
抚养条件和子女自身意愿的表达作出清晰说明;财产清单也是办理
离婚手续所必须准备的重要资料之一,包括但不限于
个人财产、
共同财产等项目的具体内容;与此同时,还要详细阐述各方
当事人的经济状况;对于双方是否拥有独立居住场所的问题,也需出具特定证明文件;若申请方希望得到对方的经济援助,例如疾病治疗、丧失工作能力、经济来源困难等事实情况的证明;而关于要求对方进行
精神损害赔偿的事项,申请人则需要提供对方
重婚、与他人
非法同居、施行
家庭暴力、虐待、遗弃
家庭成员等令人难以接受的事实凭证。《
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
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
民法院提起
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者与他人
同居;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
分居满二年;
(五)其他导致
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