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进行
协议离婚时,您可能会需要携带以下一些必要的文件和材料:
包括但不限于
身份证、
结婚证书、户口簿以及详细明确的
离婚协议书。
在这份协议书中,我们建议您详细阐述关于两人自愿
解除婚姻关系的意愿,以及如何妥善处理
孩子抚养以及财产、
债务问题等方面的共识和解决方案。
现在的协议离婚有以下五大流程步骤:
首先是
提出离婚申请;
接下来,需要由双方携带相关身份证明材料,如身份证、结婚证等,共同签署离婚协议,并于
婚姻登记机关选定的办公场所亲自填写
离婚登记申请书。
第二步是初步审核环节。
婚姻
登记机关的婚姻登记员将对您所提交的证明文件进行审核,若确认您已具备了
离婚的基本条件,他们将向您发放《离婚登记受理回执单》。
第三步是进入离婚冷静期环节;
自婚姻登记机关受理离婚登记申请那日起算,大约为期30天之内,如果在此期间内,双方中有任何一方认为离婚并不合适或者并不愿意
女方离婚,都可以申请撤回离婚登记申请。
第四步是审理与批准环节;
在冷静期结束即约第31至60天之间,双方需再次携同相关有效证件前往婚姻登记机关申请领取
离婚证。
最后,经过婚姻登记机关的详细审查之后,如果发现双方符合所有的条件要求,婚姻登记员将会按照规定的工作规程和规范为您办理颁发离婚证的相关手续。《
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六条
夫妻
双方自愿离婚的,应当签订书面离婚协议,并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
申请离婚登记。
离婚协议应当载明双方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和对子女
抚养、财产以及
债务处理等事项
协商一致的意见。
《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七条
自婚姻登记机关收到离婚登记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任何一方不愿意离婚的,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撤回离婚登记申请。
前款规定
期限届满后三十日内,双方应当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发给离婚证;未申请的,视为撤回离婚登记申请。
《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八条
婚姻登记机关查明双方确实是
自愿离婚,并已经对子女抚养、财产以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予以登记,发给离婚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