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处理
交通事故时,受害方所需要准备的
主要证据包括:
1.用以证明
当事人合法权益的证明性文件;
2.针对特定案件中被定性为自然人角色的当事人,应当提交其
身份证件证明;
3.还需提交关于肇事车辆拥有权、实际
控制权的状况以及驾驶员身份及其与车辆间联系的证明材料,比如车辆行车执照和驾驶证等。
而关于交通事故的报告程序,通常所需的必备材料包含:
1.投保车辆的保单;
2.车辆行驶证;
3.驾驶员的驾照;
4.个人身份证件。
如果涉及到向司法机关提出
诉讼请求的情况,则必须遵循以下具体步骤:
1.首先由原告方向人
民法院提交正式的
诉讼文件、诉讼副本及与其有关的关键
证据;
2.接下来人民法院将会对原告提交的各类文件和材料进行严格审查,符合法定条件的话便会予以正式
立案;
3.在初步立案之后,法院会将原告方的诉状副本发送给被告人一方;
4.被告人会在收到原告方的
起诉书副本后,以
书面形式对自己的行为陈述辩护;
5.审判阶段正式开始后,
开庭审理阶段将成为整个过程的核心环节;
6.最终,法院会根据审理结果依法做出裁决。《道路
交通安全法》第七十条
在道路上
发生交通事故,车辆驾驶人应当立即停车,保护现场;造成人身伤亡的,车辆驾驶人应当立即抢救受伤人员,并迅速报告执勤的交通警察或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因抢救受伤人员变动现场的,应当标明位置。乘车人、过往车辆驾驶人、过往行人应当予以协助。
在道路上发生交通事故,未造成人身伤亡,当事人对事实及成因无争议的,可以即行撤离现场,恢复交通,自行协商处理
损害赔偿事宜;不即行撤离现场的,应当迅速报告执勤的交通警察或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
在道路上发生交通事故,仅造成轻微
财产损失,并且基本
事实清楚的,当事人应当先撤离现场再进行协商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