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
夫妻离婚过程中,如对子女抚育事宜存在争议并无法通过双方协商达成共识,则有权向
司法机关提
起诉讼以寻求裁决。
司法实践中,法官在审理此类案件时,通常坚持“儿童利益最大化”的原则,以确定子女抚育权的最终归属。
在做出裁定的过程中,法官将充分考量诸多因素,包括夫妇二人的教育背景、职业状况、经济收入水平、年龄层次以及家庭环境适应度,同时还会关注子女的年龄大小等相关信息。
需要强调的是,一般而言,不满两岁的幼儿应跟随母亲共同生活,但如果母亲具有生理或心理上的特殊问题,例如患有永久性基层病患、吸食毒品、沉溺于赌博等不良行为习惯,甚至恶意拒绝履行抚育义务,那么
孩子的抚养权便可归属父亲。
至于两岁及以上的青少年子女,法官将依据各类因素,如优先
抚养条件、实际抚养能力以及子女的主观意愿,做出对他们最为有利的判定。
在具备优先抚养条件的情况下,法官将更多地依赖实际抚养能力及子女真实意愿作为重要参考内容。
倘若父母双方都希望孩子留在自己身边,并且其中一方能够提供出以下几种满足特定条件的
证据,那么其主张将更容易得到支持:
首先,若该父母已经完成绝育手术或者因为其他
不可抗力影响丧失生殖能力的;
其次,孩子自出生以来便一直跟随此父母生活,经历过多次生活环境变动可能会对儿童成长产生负面影响;
再次,当父母未再生育其他子女,而另一方却已有其他小孩;
最后,孩子与其父母生活期间有助于自身成长发展,然而为了孩子的身心健康,鉴于另一方患有难以治愈且可能导致传染的疾病或者其他重大负面状况,不宜继续与子女共同生活。
对于年龄大于八周岁的青少年子女,他们的主观意愿也应当被充分尤其是关于是否愿意跟随父母中的任意一方共同生活这个议题,法官将给予他们充分的表达机会和自主选择的权利。《
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四条
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
父母离婚而消除。
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或者母直接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
离婚后,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抚养、教育、保护的
权利和义务。离婚后,不满两周岁的子女,以由母亲直接抚养为原则。
已满两周岁的子女,父母双方对抚养问题协议不成的,由人
民法院根据双方的具体情况,按照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的原则判决。子女已满八周岁的,应当尊重其真实意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