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婚姻关系持
续期间内,作为妻子或丈夫的其中任意一方,若以其个人名义举借的借款是用于家庭的日常生活所需,那么此类
债务将被视为夫妻之间的
共同债务,需由夫妇二人共同承担偿还责任。
然而,如果在同一时间段内,任一方所承担的借款超出了家庭日常生活所需的范围,即非因家庭日常生活所需而自行借款,则此时此笔债务不能算作是夫妻间的共同债务,另一方也无须参与到这笔费用的归还中去。
值得注意的是,除非
债权人可以提供充分的
证据表明,该借款确实是用作支撑夫妻共同的生活开销,或是用于夫妻共同进行的生产运营,亦或是出于夫妻双发共同的意愿来取得这份贷款,否则这笔债务仍无法被认定为是夫妻共同背负的债务。
此外,债权人请求将一方在
结婚前所承担的
个人债务附加于
债务人的配偶身上时,法律并不支持这种做法。
但若债权人能证明此笔债务确是用作支撑婚后家庭的共同生活,那情况便有所不同了。
最后,请注意,如果一方在涉及赌博、吸食毒品等
违法行为的过程中所产生的债务,第三方若试图以
夫妻共同债务为理由要求还债,这种要求是不会得到人
民法院的认可和支持的。《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条
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
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但是,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