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租房的维修责任问题无疑是司法实践中相当普遍且重要的问题之一,更是《
租赁合同》中的核心要素。
根据我国现行相关法律
法规的明文规定,关于出租房屋的日常维护与修理问题,倘若租赁双方能够达成共识并在合同中作出明确约定,应依照约定予以执行;
然而,如租赁双方未能就此达成一致意见并且未在租赁合同中对此加以明确规定,通常情况下应由房东承担起相应的维护职责以及由此产生的相关费用。
值得我们特别关注的是,假如房东未能依照租赁合同所载的约定或者现行法律法规的要求按时对出租房屋展开必要的维护和修理工作,甚至有故意拖延或拒绝承接此类工作的情形,从而导致出租房屋出现严重毁损或事故,使得房客遭受经济上的损失以及身体上的损害,在此情形之下,房东还需承担起相应的
赔偿责任。
然而,实际生活当中,诸多复杂情况并不仅仅是应用上述原则便能妥善处理所有涉及到房屋维修问题的
纠纷与争议。
由于维修责任往往会隐藏于其他条款之中,使得责任的界定变得难以明晰。
实际上,维修责任涵盖了包括常规房屋维修、重新装修后的复原工程以及因恶意添加附加物引发的赔偿责任等诸多方面。
因此,租赁双方在约定维修责任时,必须全面考虑各个环节,并结合具体案例进行深入剖析和探讨。
例如,根据现行的法律规定,若系房客自身的过错行为导致出租房屋受到损坏,则应由房客自行修复受损坏部位或者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在实用过程中,我们应当努力将涉及
承租人过失行为造成物业价值减损的这一项内容列入租赁双方所签署的租赁合同的房屋维修责任条款之内,以期通过这样的方式来明确责任界限,降低不必要的纠葛与纷争的发生几率。《
民法典》
第七百一十条
承租人按照约定的方法或者根据租赁物的性质使用租赁物,致使租赁物受到损耗的,不承担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