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犯的定义和界定是以
主犯为参照系展开的。
在评价某个
犯罪分子是不是从犯时,我们需要综合考虑其在
共同犯罪活动中的地位、实际参与的程度、每个人所涉及的那部分罪责的规模、以及他们的行为对最终的危害结果产生了何种影响等多方因素,从而做出具体而细致的分析和判断。
判断一个犯罪分子在共同犯罪中究竟是起到次要还是辅助作用,需要具体到他在整个共同犯罪过程中所发挥的实际作用上。
主要包括以下几个层面:
1.在共同
犯罪活动中实际参与的程度:
这可以通过比较犯罪分子参与计划和执行犯罪活动的程度来衡量。
即便是在某种程度上直接参与了实施
犯罪行为,但是如果在整个犯罪活动中仅仅起到次要的作用,那么也可被定义为从犯;
2.在犯罪集团中受到哪些人的领导和指挥,如何参与了各种犯罪活动,甚至是在一般的共同犯罪过程中,参与实施了哪一部分犯罪活动,这些都是决定犯罪分子是不是从犯的关键要素;
3.其行为对最终的危害结果产生了什么影响:
查看其职责是否属于实质性的次要职能或支持性的辅助职责,这主要体现在一些犯罪行为不太严重、情节不突出且并未直接导致重大
财产损失及
人身伤害。
也就是说,仅有无害或者
轻微犯罪行为的犯罪分子,通常可以被视为从犯。
对于在共同犯罪中扮演的是次要角色,即直接参与了犯罪行为,却在整个犯罪活动中只承担次要责任;
在犯罪集团内,听从于主要领导者的指令,参与了部分的
违法活动;
或者,在普通的集体犯罪事件中,参与了一部分违法活动,但是并没有起到主要的推动作用,这一类情况下的犯罪分子,普遍认定为从犯。
总的来说,次要的实际施加的犯罪行为可能因为
犯罪情节轻微、性质不恶劣,因而所造成的损害程度不高。
而对于那些在共同犯罪中充当辅助性角色的人来讲,他们往往是会在预谋和实施犯罪之前就开始准备,积极的为整个团伙或组织提供便利、创造良好的条件,有效地消除各种阻碍他们犯罪计划实现的困难。
比如,提供一些必要的犯罪工具。《
刑法》第二十六条
组织、领导犯罪集团进行犯罪活动的或者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是主犯。
三人以上为共同实施犯罪而组成的较为固定的犯罪组织,是犯罪集团。
对组织、领导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按照集团所犯的全部罪行
处罚。
对于第三款规定以外的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或者组织、指挥的全部犯罪处罚。
《刑法》第二十七条
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是从犯。
对于从犯,应当从轻、
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
非法拘禁他人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的,处三年以下
有期徒刑、
拘役、
管制或者
剥夺政治权利。具有殴打、
侮辱情节的,
从重处罚。
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致人死亡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使用
暴力致人
伤残、死亡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百三十二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为索取
债务非法扣押、拘禁他人的,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处罚。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犯前三款罪的,依照前三款的规定从重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