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特定情况下,
民事诉讼如同法律程序中的终点,而接踵而来的
刑事案件无法再度启动新的
立案程序。
依据中国现行法律
法规的相关规定,
刑事诉讼维权的途径应以提出相应的
附带民事诉讼为主,而非在民事诉讼完毕后再次启动刑事诉讼的流程。
当附带民事诉讼得以启动时,由于被告人的
犯罪行为给
受害人造成物质损伤的情形,受害者享有在刑事诉讼各个环节中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权利。
此外,若受害者不幸去世或失去
行为能力的情况下,其
法定代理人及
近亲人均有资格提起附带民事诉讼;
倘若涉及到国家财产和
集体财产遭受损害的情况,则由人民检察院在行使
公诉权的同时提出相应的附带民事诉讼。《中华人民共和国
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五条
公安机关对已经
立案的刑事案件,应当进行侦查,收集、调取
犯罪嫌疑人有罪或者无罪、罪轻或者罪重的
证据材料。对
现行犯或者重大嫌疑分子可以依法先行
拘留,对符合
逮捕条件的犯罪嫌疑人,应当依法
逮捕。
第一百一十六条
公安机关经过侦查,对有证据证明有
犯罪事实的案件,应当进行预审,对收集、调取的证据材料予以核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