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先,参照我国现行《中华人民共和国
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被告方在获得受害者谅解后,受害者经签署谅解书,是否仍然需要面临法律责任,需依据具体情况视情况而定。其次,第二百八十九条明确指出针对双方
当事人达成和解的情况下,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以及法院等应充分听取当事人及其相关人员的观点意见,并据此对和解行为的自愿性与
合法性进行严谨审视,最后还应该由其主持制定和解协议。再者,第二百九十条详述了关于达成长久和解协议的案件,公安机关有权向人民检察院提交从宽处理的建议,而人民检察院亦有权利向人
民法院提请对被告人给予从轻处置的建议;对于那些
犯罪情节相对较轻且无需承担
刑罚责任的情况,法庭甚至可以做出不予
起诉的决定。对于被告人而言,国家法律不仅为其提供了改过自新的机会,也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给予相应的从宽
处罚。此外,还有一些特殊的
犯罪,按照法律规定只有当有人
报案并告知法院之后才能予以追究,若无人提起或虽然已经有人报告,但后续报告者选择撤回投诉,那么法院就将不再对该案件进行追究。最后,对于司法实践中的中止犯来说,若未产生任何损害后果,则应予免于惩罚;若已产生损害,则应对其
减轻处罚。《
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
盗窃公私财物,
数额较大的,或者
多次盗窃、
入户盗窃、携带
凶器盗窃、
扒窃的,处三年以下
有期徒刑、
拘役或者
管制,并处或者单处
罚金;
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
徒刑,并处罚金或者
没收财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