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夫妻俩完成
离婚手续后,即享有了对财产予以争夺分配的
诉讼权。
具体而言,第一,
当事人经过合法程序签订的
离婚协议中所涉关于财产乃至
债务处理的相关条款,对夫妇双方都具备法律的严肃性和制约力。
一旦在
离婚登记之后,因履行上述协议引发争议并诉诸于司法程序,他们有权向法院提出
申诉。
第二,当夫妻双方合作协商
离婚事宜之后,对于
财产分割问题出现反悔情况的,则有权申请撤销先前达成的财产分割协议。
然而,人
民法院在经过详细的审理流程之后,若未能发现当初签订财产分割协议时有出现任何
欺诈、威逼之类的不当情形,那么其所提出的
诉讼请求将被依法驳回。
第三,在
离婚程序结束,如发现对方存在隐瞒、转移、破坏、挥霍
共同财产,或是
伪造共同债务的不正当行为,夫妇中的任何一方,均可向当地人民法院提交
诉讼,目标是重新分割已有的
夫妻共有财产。《
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二条
夫妻一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挥霍
夫妻共同财产,或者伪造
夫妻共同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在离婚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对该方可以少分或者不分。离婚后,另一方发现有上述行为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
起诉讼,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