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息公开领域中保密审核的重要准则包括:首先,明确“谁发布,谁负责”的原则,即信息公开保密审查责任的承担者在于需要公开发布信息的相关机关或单位,并且该机关或单位需要对审核及发布的最终结果负全部责任。其次,强调“谁生成信息,谁进行审核”这一原则,即每个机关或单位仅能对本单位以及其直属下级机构所生成的信息做出公开与否及实施公开前的保密审核决策,而对于上级机关、平行机关或非直属下属单位生成的信息则没有权力作出此等决策。如确实有工作需求需公开上级、平行或非直属下属单位的信息,则须征得信息生成机关、单位的审核许可。第三,要求所有内容均进行“事先审核”,即保密审核必须在信息正式发布前完成,未经保密审核程序的信息不允许擅自公布。第四,“依法审核”成为重要准则,即保密审核的执行者必须是经过法律
法规授权的机关、单位信息公开核心机构,且必须严格按照法定程序进行,并以法律法规设定的审核标准作为依据。第五,每一项潜在公开信息都需进行单独的审核,每项内容的审核过程皆应有单独的文字记录,严禁将多项审核信息集中到同一份审核纪录之中。最后,在自查与送审之间采取平衡策略,即一般情况下机关、单位应对自身所制定的拟公开信息自行开展保密审查,若无法确定是否可予以公开,应当交由上级机关、相关机关或保密行政管理部门进行确认。
在此基础上,保密审核的具体流程可以分为以下三大环节:首先,信息提供部门负责自我审核;其次,信息公开工作机构展开保密审核操作;最后经由主管领导审核通过后批准公开。《信息公开保密审核制度》第二条
各行政机关在公开政府信息前,应当严格依照《国家秘密及其密级具体范围》以及其他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对照国家秘密范围,对拟公开的政府信息进行保密审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