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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公开保密审查的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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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修订 | 2024-03-23
信息公开领域中保密审核的重要准则包括:首先,明确“谁发布,谁负责”的原则,即信息公开保密审查责任的承担者在于需要公开发布信息的相关机关或单位,并且该机关或单位需要对审核及发布的最终结果负全部责任。其次,强调“谁生成信息,谁进行审核”这一原则,即每个机关或单位仅能对本单位以及其直属下级机构所生成的信息做出公开与否及实施公开前的保密审核决策,而对于上级机关、平行机关或非直属下属单位生成的信息则没有权力作出此等决策。如确实有工作需求需公开上级、平行或非直属下属单位的信息,则须征得信息生成机关、单位的审核许可。第三,要求所有内容均进行“事先审核”,即保密审核必须在信息正式发布前完成,未经保密审核程序的信息不允许擅自公布。第四,“依法审核”成为重要准则,即保密审核的执行者必须是经过法律法规授权的机关、单位信息公开核心机构,且必须严格按照法定程序进行,并以法律法规设定的审核标准作为依据。第五,每一项潜在公开信息都需进行单独的审核,每项内容的审核过程皆应有单独的文字记录,严禁将多项审核信息集中到同一份审核纪录之中。最后,在自查与送审之间采取平衡策略,即一般情况下机关、单位应对自身所制定的拟公开信息自行开展保密审查,若无法确定是否可予以公开,应当交由上级机关、相关机关或保密行政管理部门进行确认。
在此基础上,保密审核的具体流程可以分为以下三大环节:首先,信息提供部门负责自我审核;其次,信息公开工作机构展开保密审核操作;最后经由主管领导审核通过后批准公开。《信息公开保密审核制度》第二条
各行政机关在公开政府信息前,应当严格依照《国家秘密及其密级具体范围》以及其他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对照国家秘密范围,对拟公开的政府信息进行保密审核。
信息公开保密审查的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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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公开保密审查的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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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公开保密审查的原则
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应当遵循的主要原则是: (1)谁公开、谁负责。信息公开保密审查责任由拟公开发布信息的机关、单位承担,并对审查和发布结果负责。 (2)谁的信息谁审查。任何机关、单位只能对本机关、本单位及其直属下级机关、单位所产生的信息决定是否公开和进行公开前的保密审查,无权对上级机关、同级机关、非直属的下级机关或者其他单位产生的信息决定是否公开。
24浏览 2024-10-16
二审程序中全面审查原则有哪些
[律师回复] 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 刑事诉讼法第222条规定: 第二审人民应当就 第一审判决认定的事实和适用法律进行全面审查,不受上诉或者抗诉范围的限制。共同犯罪的案件只有部分被告人上诉的,应当对全案进行审查,一并处理。这就是 第二审程序中全面审查的原则。其内容包括: 1.既要对原审所认定的事实是否正确进行审查,又要对其适用法律是否正确进行审查。 2.既要对上诉或抗诉的部分进行审查,又要对未上诉或抗诉的部分进行审查。 3.共同犯罪案件,只有部分被告人提出上诉,或者自诉人只对部分被告人的判决提出上诉,或者人民检察院只对部分被告人的判决提出抗诉的,第二审人民应当对全案进行审查,一并处理。既要对已上诉的被告人的问题进行审查,又要对未上诉的被告人的问题进行审查;既要对被提起上诉或抗诉的被告人的问题进行审查,又要对未被提起上诉或抗诉的被告人的问题进行审查。概言之,就是应对共同犯罪中的所有被告人的问题进行审查。共同犯罪案件,上诉的被告人死亡,其他被告人未上诉的,第二审人民仍应对全案进行审查。经审查,死亡的被告人不构成犯罪的,应当宣告无罪;认为构成犯罪的,应当终止审理。对其他同案被告人仍应当作出判决、裁定。 4.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案件,只有附带民事诉讼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上诉的,第二审人民应当对全案进行审查。经审查, 第一审判决的刑事部分并无不当的,第二审人民只需就附带民事部分作出处理;第一审判决的附带民事部分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应当以刑事附带民事裁定维持原判,驳回上诉。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案件,只有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上诉的,第一审刑事部分的判决在上诉期满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应当送监执行的第一审刑事被告人是第二审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的,在第二审附带民事诉讼案件审结前,可以暂缓送监执行。根据司法实践,第二审人民的审查包括对案卷材料的程序性审查以及对案件的实体性审查;程序性审查是指第二审人民对第一审人民移送上诉、抗诉的案卷,应当审查是否包括下列内容: 1.移送上诉、抗诉案件函; 2.上诉状或者抗诉书; 3.第一审判决书、裁定书8份(每增加1名被告人增加1份)及其电子文本; 4.全部案卷材料、证据,包括案件审理报告和其他应当移送的材料。上述材料齐全的,第二审人民应当收案;材料不全的,应当通知第一审人民及时补送。实体性审查是指第二审人民对于上诉、抗诉案件,应当着重审查下列内容: 1.第一审判决认定的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实、充分; 2.第一审判决适用法律是否正确,量刑是否适当: 3.在侦查、审查、第一审程序中,有无违反法定诉讼程序的情形; 4.上诉、抗诉是否提出新的事实、证据; 5.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情况; 6.辩护人的辩护意见及采纳情况; 7.附带民事部分的判决、裁定是否合法、适当; 8.第一审人民合议庭、审判委员会讨论的意见。以上内容审查后,应写出审查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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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应遵循什么基本原则
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应当遵循的主要原则是:(1)谁公开、谁负责。信息公开保密审查责任由拟公开发布信息的机关、单位承担,并对审查和发布结果负责。(2)谁的信息谁审查。任何机关、单位只能对本机关、本单位及其直属下级机关、单位所产生的信息决定是否公开和进行公开前的保密审查,无权对上级机关、同级机关、非直属的下级机关或者其他单位产生的信息决定是否公开。
10浏览 2024-10-02
什么是最密切联系原则,最密切联系原则的优点是什么?
[律师回复] 一、什么是最密切联系原则最密切联系原则,是指涉外民事合同法律关系应当适用与之有最密切联系的国家的法律。而所谓“有最密切联系的国家”,依据《关于合同义务的法律适用公约》规定,是指承担履行合同特定义务的当事人一方有其惯常居所,或者如为法人团体,则其管理中心机构的国家为最密切联系的国家。最密切联系原则作为对意思自治原则的补充,国际上大体有三种做法:一为规定在当事人未选择适用的法律时,分别适用当事人一方的住所地法或营业地法,如一些东欧国家即采用此法,捷克法律规定:当事人未选择法律时,买卖及物品加工契约依缔结契约时卖方或者加工者所在地法;二为适用最密切联系原则,如我国《涉外经济合同法》第5条第1款规定:合同当事人没有选择处理合同争议所适用的法律时,适用与合同有最密切联系的国家的法律;三为在当事人未选择合同适用的法律时,推定当事人如果考虑到这一。时将会选择的法律,如英国即采用此做法。目前,世界上大多数国家均采用最密切联系原则来解决意思自治原则的补救。。 二、最密切联系原则的优点是什么最密切联系原则之所以能被各国广泛采用,是因其具有明显的优点,这些优点表现在: 1.它是一种具有明显灵活性的全新的法律选择方法。这种全新的方法在很多方面优于其他法律选择方法[3]。 2.它追求结果的客观公正。它不仅考察合同关系发生时的有关因素,还应考察合同发生前后的准备活动和履行活动中的有关因素,从而找出与所涉合同关系定争论点具有最密切联系的国家的法律,这个法律与所涉合同关系定争论点具有最密切联系的国家的法律,这个法律一般能切合实际情况,反映当事人的正当期望,有利于案件的客观公正解决。 3.它具有补缺的功能。国际合同关系错综复杂,有时立法并不能完全或随时适应社会关系发展的需要。当各国冲突法立法有欠缺时它可弥补立法的不足;当有新的涉外民商事法律关系出现,而冲突法又无相应的法律适用原则时,也可用该原则加以弥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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秘密侦查的原则是哪些
秘密侦查刑事诉讼原则如下:(一)迅速及时原则。这一原则要求侦查机关接到报案后要立即组织侦查力量,制定侦查方案,及时采取侦查措施,收集案件的各种证据。侦查工作必须迅速及时,这是由侦查工作本身的特点所决定的。侦查工作迅速及时,是顺利完成侦查任务的一个极其重要的条件。侦查工作是一项时间性很强的诉讼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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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诉讼二审全面审查原则内容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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秘密侦查的原则都有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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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回复] 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 没有案件审查大队的说法,有案件审核支队、大队、中队。2015年2月4日,四川省公安厅法制总队日前成立全省公安首支案件审核支队,今年起,市、县公安机关法制部门也将分别设立案件审核大队、中队,专门负责案件审核,统一案件出口。四川省公安厅相关负责人介绍,设立案件审核支队是全省公安进行执法监督机制改革的重要一环。为加强对公安机关执法权力的规范和制约,去年我省公安部门出台了《关于改革完善执法监督机制的实施意见》。改革完善层级监督制度。针对执法突出问题,创新巡视督导制度,省、市公安机关采取明察暗访、驻点指导、社会调查、案卷核查等形式不定期组织开展执法巡视监督活动。完善备案审查制度,下一级公安机关办理的重大案件、作出的重大执法决策和制定的执法规范性文件,应报上一级公安机关备案并接受审查。改革完善审核监督机制。除首次设立专门案件审核队伍外,市、县两级公安机关执法勤务部门和派出所全面设立专职或派驻法制员,加强对本部门、本单位刑事案件、行政案件的审核监督。改进案件审核模式,除涉密外的案件全部通过网上办案系统办理和流转,案件材料全部录入网上办案系统进行审核。改革完善个案监督机制。加强执法源头管控,办案场所视频监控信息、案件流转信息等执法信息接入法制部门和督察部门,实现对执法信息的综合关联应用和流程监控,加强对和非法取证的源头预防。全面推行办案质量终身负责制和错案责任问责制,从严追究案件主管负责人、分管负责人、直接负责人的错案责任。来源网址:ml/scrb//91327.shtml(四川日报:我省公安首建案件审核支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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