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
租房合同尚未届满时能否提前解除事项,主要取决于以下几种情况:
首先,如果出租方未能履行其
合同义务,即交付租赁物,并且
承租方已通过适当方式通知提醒但在合理期限内仍未能收到租赁物,那么承租方可选择解约;
其次,若出租方所提供的租赁物体现在质量不符合双方约定的标准,导致承租方无法实现预定的租赁目标,这时承租同样有权利做出类似决定;
此外,当出租方所交付的租赁物存在安全隐患以至于对承租者构成生命威胁时,承租方可同样要求终止合同;
另外,倘若承租方未能依照约定的方法或并非依据租赁物本身的特性来使用该租赁物,并因此对租赁物品造成损失的,出租方可选择按照相关规定行使解约权;
然后是,假如承租方在未经出租方书面授权和同意下擅自将租赁物
转租他人,那么出租方可选择终止合同;
最后,若承租方没有正当理由地不缴纳或者延迟缴纳房租,出租方有权在合理期限内向其提出支付要求,如超过此期限依旧未能支付的,原租任方可选择终止合同。
综上,在满足以上条件的前提条件下,出租方可与承租人友好协议,提前结束租赁关系and达到租赁合约双方共赢的局面。《
民法典》第七百一十一条
承租人未按照约定的方法或者未根据租赁物的性质使用租赁物,致使租赁物受到损失的,出租人可以
解除合同并请求
赔偿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