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征收方与被征收方签署并达成了《安置补偿协议》后,若征收方未能依照相应协议中规定的责任义务那般履行职责,那么被征收人理应依循法制原则保护自身权益。
在必要时,我们建议您采取如下几种措施来积极应对此种状况:
首先,请以被征收人的名义向征收人发出正式的催告函件,紧迫地督促他们尽快履行协议中所规定的各自责任任务;
其次,倘若情况更为紧张,您还可考虑委托相关
律师事务所以及全国性的律师机构以其权威性向征收方发布《
律师函》,以此形式明确告知征收方如继续拖延
履行义务将会导致怎样严重的法律后果;
最后,如果经过上述两项措施后仍然未能使征收方履行义务,那么被征收方可对于先前签署生效的《安置补偿协议》向有专属
管辖权的法院提交依
法规范的
行政诉讼,请求征收方严格按照协议条款中的承诺执行应尽义务。《最高人
民法院关于审理
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
拆迁人与被拆迁人按照所有权
调换形式订立
拆迁补偿安置协议,明确约定拆迁人以位置、用途特定的房屋对被拆迁人予以补偿安置,如果拆迁人将该补偿
安置房屋另行出卖给第三人,被拆迁人请求优先取得补偿安置房屋的,应予支持。被拆迁人请求解除拆迁补偿安置协议的,按照本解释第八条的规定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