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贷之债,不论系以
欠条形式呈现,抑或采用
借条方式表述,均具备绝对的法律效应。
在此类
借贷关系之中,
债务人为偿清所负
债务而向
债权人出具明显指向未来到期之时需偿还债务的责任声明,即借款凭证。
借条乃借款契约关系的清晰体现,此种关系要素在于
借款人承诺将向
出借人贷款,而出借人则应立即支付款项。
值得注意的是,债权人应于履行时间结束后三年内明确提出权益请求。
若未在借条中预先设定还款期限,债权人须自借据签字之日起计算,在二十年内行使权益。
另一方面,当交易完成后,应付帐务的一方(债务人)会向债权人提供一张具有确定记录其欠款事实并突显债务人未来到期时需偿还债务的责任声明的凭证,即欠条。
严格意义上来说,欠条是对于此前双方经济交往过程的清晰概括和总结,自欠条签发之日起,双方之间便确立起了全新的纯
债权债务关系。
在此情况下,债权人也同样需要在履行时间结束后三年内,依据法定程序明确提出权益请求。《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法典》第一百八十八条
向人
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
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诉讼时效期间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但是,自权利受到损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权利人的申请决定延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