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
经济补偿金的
适用范围及相关情形,具体可按照缘由进行分类如下所述:
根据实际产生原因,以下七个
类别之下的情形,都将促使用人单位向
劳动者支付相应数额的经济补偿金:
首先是因单方终止合约而必须支付的经济补偿金;
其次是因员工
被迫离职而需要支付的经济补偿金;
再次,若用人单位提出,且能够与劳动者
协商一致终止
劳动关系,同样也须支付
劳动合同规定的经济补偿金;
此外还存在额外的经济补偿金制度,即若用人单位在
解除劳动合同时未能按照规定向劳动者提供相应的经济补偿,除了全额发放标准金额之外,还要按照未付金额的百分之五十额外支付经济补偿金。
再者就是
竞业限制经济补偿金,对具有保密责任的劳动者来说,用人单位有权在劳动合同或
保密协议中与之约定
竞业限制条款,并明确约定在解除或
终止劳动合同以后,在规定的竞业限制期限内,每月向劳动者支付相应的经济补偿金。
最后,关于
克扣或
拖欠劳动报酬所带来的经济补偿问题,如用人单位故意克扣或无理拖欠劳动者
工资,以及拒绝支付劳动者
延长工作时间所得报酬的行为,除了在规定的时间期限里要全额支付工资报酬之外,还需按工资报酬的百分之二十五这一比例额外支付经济补偿金。《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一)劳动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解除劳动合同的;
(二)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条向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
(三)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条解除劳动合同的;
(四)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五)除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一项规定终止
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四项、第五项规定终止劳动合同的;
(七)法律、
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