若因拖欠
信用卡债务而受到通缉,那么在落网之后,其必将面临
拘留、
逮捕、
起诉甚至是监禁的严厉惩罚。只要在人
民法院作出判决之前,成功偿还了所有透支的款项利息,便可获得从轻的
处罚。在此前提下,若情节轻微得当,甚至可获得免除处罚的宽大处理。根据我国《
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中的规定,如犯有下列任何一种罪行,进行
信用卡诈骗活动且
涉案金额达到一定程度,都将面临例如
有期徒刑、
拘役等相关处罚,同时还需承担相应
罚金。若涉案金额巨大或情节较为严重者,则可能面临更为长期的有期徒刑与更高的罚金;而对于涉案金额极为庞大或情节极端严重者,则可能被判处长达十年以上的有期徒刑乃至无期
徒刑,并同样需要承担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金,甚至情况危急时,还可能被没收
个人财产。
另外,我国《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妨害
信用卡管理
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明确指出,如果持卡人在主观上恶意占有目的明显,超出规定限额或规定期限透支,并且经过发卡银行两次催告后仍未归还,
逾期时间超过三个月,那么这种行为应当被认定为触犯《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的“恶意透支”罪行。其中指出,以下五种情形均属于“以
非法占有为目的”的表现形式:(一)明知没有足够还款能力却仍然大量透支,最终导致
无力偿还;(二)肆意挥霍掉透支所得的资金,最终导致无法偿还;(三)在透支后选择逃跑、变更联系方式,意图逃避发卡银行对账单的追索;(四)运用透支所得资金进行非法活动的;(五)利用透支所得资金进行
贪污受贿、诈骗等
违法犯罪活动的。《刑法》第一百七十七条之一
【
妨害信用卡管理罪】有下列情形之一,妨害信用卡管理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量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
(一)明知是
伪造的信用卡而持有、运输的,或者明知是伪造的空白信用卡而持有、运输,数量较大的;
(二)非法持有他人信用卡,数量较大的;
(三)使用
虚假的
身份证明骗领信用卡的;
(四)出售、购买、为他人提供伪造的信用卡或者以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的信用卡的。
【
窃取、收买、非法提供信用卡信息罪】
窃取、收买或者
非法提供他人信用卡信息资料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罚。
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犯第二款罪的,
从重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