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符合
协议离婚条件的男女双方需确保其合法的配偶身份。
离婚作为解除存在合法婚姻关系的夫妇之间
法律关系之一,没有合法夫妇关系的约束的
当事人,自然无法涉及到解除婚约这个议题。因此,离婚仅限于拥有合法夫妻身份的当事人亲自进行申请,没有任何第三者可以替代任何一方或双方当事人前往
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事宜。而在婚姻
登记机关受理离婚案件的时候,首要任务便是核实双方的配偶身份。此外,没有办理
结婚手续的
事实婚姻和
非法同居在原则上并不适用于按照登记
离婚的程序来解除现有婚姻关系。
(2)协议离婚的男女双方须均具有完备的
民事行为能力且在主观意见上真挚地渴望达成这一决定。根据
民法法律规定,当事人需具有合格的民事行为能力,这是
民事法律行为有效性的重要要素之一。故在制定协议时,必须
保证自愿原则得到贯彻落实。
(3)在实施协议离婚过程中,必须针对子女问题做出妥善处理。换言之,对于男女双方在离婚之后,关于子女相关的一切事务,皆应以维护子女合法权益为前提,合理、得体并且实质性的保障措施予以妥善安置。
(4)协议离婚还要求男女双方必须对财产及
债务问题已有充分的处理。另外,在不触犯妇女合法权益的前提下,对
夫妻共同财产的分配,对于离婚后一方对另一方面临生活困窘所提供的经济援助,以及对
共同债务的
清算问题亦须达成共识。《
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六条
夫妻双方
自愿离婚的,应当签订书面
离婚协议,并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
申请离婚登记。
离婚协议应当载明双方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和对
子女抚养、财产以及
债务处理等事项
协商一致的意见。
第一千零七十七条自婚姻登记机关收到
离婚登记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任何一方不愿意离婚的,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撤回离婚登记申请。
前款规定
期限届满后三十日内,双方应当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发给
离婚证;未申请的,视为撤回离婚登记申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