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就
证据而言,若存在不足之处,确实是可以进行
刑拘处理的。
2、通常来讲,当公安机关依法对相关人员予以
拘留时,应在拘留之后的二十四小时内进行详尽而深入的讯问活动。
3、如果在后续过程中发现拘留的对象并不符合法定的
拘留条件,那么必须及时终止拘留措施,并为其发放
释放证明书。
依据我国现行有效的《
刑事诉讼法》第八十二条相关规定,对于那些
现行犯罪者或涉嫌重大罪行的
犯罪嫌疑人,如若有以下任何一种情况存在,都可由公安机关授权先行拘留:
(1)正在准备实施
犯罪、已展开
犯罪行为或者在犯罪发生后不久即被发现的;
(2)被受害者或现场目击者亲眼所见,明确指认该人为罪犯的;
(3)在其周围环境或居住场所查获了有力的
犯罪证据的;
(4)犯罪事件发生后,犯罪者打算自杀、试图逃避打击或者已经开始潜逃的;
(5)具有销毁、伪造证据或者
串供倾向的;
(6)
个人信息不清晰,包括但不限于未透露真实的姓名、住址以及确切的
身份信息等;
(7)存在
流窜作案、
多次作案和
有组织犯罪等重大犯罪嫌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八十二条
公安机关对于现行犯或者重大嫌疑分子,如果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先行拘留:
(一)正在预备犯罪、
实行犯罪或者在犯罪后即时被发觉的;
(二)
被害人或者在场亲眼看见的人指认他犯罪的;
(三)在身边或者住处发现有犯罪证据的;
(四)犯罪后企图自杀、逃跑或者在逃的;
(五)有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可能的;
(六)不讲真实姓名、住址,身份不明的;
(七)有流窜作案、多次作案、
结伙作案重大嫌疑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