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明确确定用人单位和
劳动者之间是否存在
劳动关系,我们所遵循的相关标准具体如下:
首先,如果用人单位在招聘劳动者之后没有签署
书面劳动合同,但是满足以下其中任意一种情况,则可以初步判断两人间的劳动关系得以确立;
其次,假如用人单位未能及时与劳动者
签订劳动合同,在进行确认是否存在劳动关系之时,我们可以参考借鉴以下的
法规依据来作为判断依据;
再次,对雇主支付
工资的凭证或详细记录(包括
员工工资发放的名单与具体信息)、缴纳各种
社会保险费用的相关记录也将成为重要的依据之一;
此外,用人单位给劳动者发放的工作证、服务证等足以证明其身份的证件也是判断劳动关系是否存在的有力
证据;
劳动者填写的用人单位招聘登记表以及报名表等招用信息也属于这类证据范围之内;
当然,考勤记录也是不可忽视的重要部分;
最后,其他在职员工的
证言等在解释劳动关系中也扮演着很重要的作用。《
劳动合同法》第十条
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已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用工前订立
劳动合同的,劳动关系自用工之日起建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