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您的案件经过了检察院的审查,并且在该过程中被发现存在遗漏或
证据不足等问题,那么这是一项合法且正常的程序,检察院有权要求公安机关对相应情形进行
补充侦查。
补充侦查是为了能够更好地为案件的审理提供充足的
证据支持,因此在原有的侦查工作之上,我们会针对原先的不足之处或薄弱环节展开深入的侦查研究。
根据我国的《
刑事诉讼法》,人民检察院在审查案件时,如认为需要进一步补充侦查的,则可以采取自行侦查或将案件退还给公安机关进行补充侦查两种方式。
另外需要注意的是,如果在法庭审讯期间被告人向法庭提出新的
立功线索,那么人
民法院应当告知人民检察院进行补充侦查,而人民检察院应对相关情况进行细致分析后作出是否进行补充侦查的决定。
补充侦查主要分为两大
类别:
首先,在
审查起诉阶段的补充侦查,当公安机关完成侦查工作并将
案件移交至同级人民检察院,经过检察院审查之后,假如发现需要进一步补充侦查,无论是选择将案件退还给公安机关还是自行进行侦查,都必须在一个月内完成。
其次,在法庭审讯阶段的补充侦查,检察院如在庭审过程中发现需要对案件进行补充侦查,并提出补充侦查建议时,人民法院可以批准
延期审理,期间最长为一个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
人民检察院审查案件,可以要求公安机关提供法庭审判所必需的证据材料;认为可能存在本法第五十六条规定的以非法方法
收集证据情形的,可以要求其对证据收集的
合法性作出说明。
人民检察院审查案件,对于需要补充侦查的,可以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也可以自行侦查。
对于补充侦查的案件,应当在一个月以内补充侦查完毕。补充侦查以二次为限。补充侦查完毕移送人民检察院后,人民检察院重新计算
审查起诉期限。
对于二次补充侦查的案件,人民检察院仍然认为证据不足,不符合
起诉条件的,应当作出不
起诉的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