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
犯罪分子涉嫌多项罪行且未超出法定
追诉期限时,可按照相关法律规定进行
数罪并罚处理,但需注意两个例外情况:
罪名涉及
死刑或无期
徒刑者以及各罪行
定罪量刑后累加的刑期到达最高刑期上限。
具体的数罪并罚理论与实践操作如下所述:
首先,对于具备多个
犯罪构成且未涉及死刑或无期徒刑的案件,其判决的总和刑期在满足一定条件下,可在
管制刑期的上限3年之内,
拘役刑期的上限1年之外,以及相应的
有期徒刑刑期范围内选择适当的刑期,然具体执行的刑期需考虑多项因素酌情决定。
其中,值得关注的重要细节包括:
(1)管制刑期的上限为3年,拘役刑期的上限为1年;
(2)在
数罪并罚情形中,总和刑期不满35年的,有期徒刑的上限为20年;
而总和刑期若大于等于35年,则有期徒刑的上限为25年;
(3)如果数罪并罚中有判处有期徒刑和
拘役这两种
刑罚,应先行执行有期徒刑部分。
同时,如数罪同时涉及有期徒刑与
管制,或者拘役与管制这两种刑罚,那么当有期徒刑及
拘役执行完毕后,管制仍旧需要继续执行。
其次,数罪并罚是
刑法中的一项基本概念,主要针对的是涉嫌两项以上罪名的
犯罪嫌疑人。
根据此种法律制度,需要先对
当事人所涉各项罪名分别定罪量刑,然后再按照特定原则确认最后的
判刑结果并执行相应的刑罚。
这种制度的设立目的在于确保对不同
犯罪行为的威慑力一致,以保护社会
公共安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条
判决宣告以前一人犯数罪的,除
判处死刑和无期徒刑的以外,应当在总和刑期以下、数刑中最高刑期以上,酌情决定执行的刑期,但是管制最高不能超过三年,拘役最高不能超过一年,有期徒刑总和刑期不满三十五年的,最高不能超过二十年,总和刑期在三十五年以上的,最高不能超过二十五年。
数罪中有判处有期徒刑和拘役的,执行有期徒刑。数罪中有判处有期徒刑和管制,或者
拘役和管制的,有期徒刑、拘役执行完毕后,管制仍须执行。
数罪中有判处
附加刑的,附加刑仍须执行,其中附加刑种类相同的,合并执行,种类不同的,分别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