就
工伤索赔之待遇而言,从法律角度我们可以将其分为两类:
已加入
工伤保险的情况以及尚未加入工伤保险的情况。
然而,这两种分类在时间限制方面却不尽相同。
为了确保索赔人权益的充分保护,我们需要了解相关法律规定的程序和期限。
以下对两种情况进行详细的阐述:
首先,当涉及到已加入工伤保险的索赔时,我们需要关注的关键点在于时效性的问题。
根据现有
法规,用人单位须在员工遭受意外损害或被确诊患有
职业病之日起的第三十个自然日之内,向当地的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递交工伤认定申请。
这段时间窗口内,如果用人单位按时提交了工伤认定申请,那么在此期间按照《工伤保险条例》中的规定所发生的所有
工伤待遇及其他相关款项,都应由该用人单位承担。
其次,对于那些尚未加入工伤保险的情形,在发生
工伤事故之后,由于各种原因导致用人单位未能及时支付工伤待遇引发的
劳动争议纠纷中,其
申请仲裁的人权有效周期为一年。
值得注意的是,这个司法时效的计算起点应该是自受损方知晓或是应当知晓自身权益受到侵害的那刻开始。《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七条
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者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所在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统筹地区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遇有特殊情况,经报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同意,申请时限可以适当延长。
用人单位未按前款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
工伤职工或者其
近亲属、工会组织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1年内,可以直接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按照本条第一款规定应当由省级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进行工伤认定的事项,根据属地原则由用人单位所在地的设区的市级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办理。
用人单位未在本条第一款规定的时限内提交工伤认定申请,在此期间发生符合本条例规定的工伤待遇等有关费用由该用人单位负担。
《中华人民共和国
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七条
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一年。
仲裁时效期间从
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
前款规定的仲裁时效,因当事人一方向对方当事人
主张权利,或者向有关部门请求权利救济,或者对方当事人同意履行义务而中断。从中断时起,仲裁时效期间重新计算。
因
不可抗力或者有其他正当理由,当事人不能在本条第一款规定的仲裁时效期间申请仲裁的,仲裁时效中止。从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仲裁时效期间继续计算。
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因拖欠
劳动报酬发生争议的,
劳动者申请仲裁不受本条第一款规定的仲裁时效期间的限制;但是,劳动关系终止的,应当自劳动关系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提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