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重之
借贷关系乃系由出借方与
借款人共同建立,并形成法律上明确保护的合法权益关系。
在该等情况下,倘若某第三方自愿提供
担保服务,表明其仅作为
债务履行的支持力量,并不参与借款活动本身。
设定担保权益时,需按照我国现行法律
法规以及其他相关法令予以明确规定。
此中包含了
抵押合同、
质押合同及其他具备担保性质的协议等。
担保协议自始至终都是主
债权债务合同的附属部分,若主债权
债务合同因故无效,则担保协议亦失去
法律效力,除非法律另有明确规定。
担保协议一经确认无效,
债务人、
担保人及
债权人如有疏失者,都应根据自身过失程度承担相应的
民事责任。
针对
民间借贷纠纷的处置办法,具体如下:
首先,对于那些虽有还款意愿却暂时缺乏还款或一次性全数还款能力的情况,可以酌情赋予合理的宽限期或
分期还款方案;
其次,对于虽有还款意愿但受限于种种客观因素无法还款的情形,出于维护
诉讼时效的考虑,建议尽早启动
诉讼程序;
最后,当面对毫无还款诚意却具备还款能力的债务人时,建议施加适当压力以便促使其主动还款。
若通过非诉途径不能成功
追讨欠债,那么就应该果断采取
司法诉讼程序,并且考虑进行
诉讼保全。《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法典》第三百八十八条
设立
担保物权,应当依照本法和其他法律的规定订立
担保合同。担保合同包括抵押合同、质押合同和其他具有担保功能的合同。担保合同是主债权债务合同的从合同。主债权债务
合同无效的,担保合同无效,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担保合同被确认无效后,债务人、担保人、债权人有过错的,应当根据其过错各自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