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常来讲,因涉嫌
醉驾而被
立案调查的案件,其
逮捕行动须获得人民检察院的审批或经人
民法院的决议后方可实施。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刑事诉讼法》第八十条明文规定,对
涉嫌犯罪的
当事人以及被告人采取逮捕行为,均需在得到人民检察院的批准或是人民法院的裁定之后,才可由公安机关依法执行。
值得注意的是,《中华人民共和国
刑法》亦对此有明确规定。
按照《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的规定,在道路区域内
驾驶机动车辆者,若存在以下任一情况,将受到
拘役惩罚,同时还需缴纳
罚金:
(1)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
(2)当车辆驾驶人处于过度饮酒状态下,仍驾驶机动车的;
(3)进行校车业务或旅客运输工作时,严重超过额定乘客数量或者严重超出规定速度行驶的行为;
(4)违反有关危化品安全管理规定运输危化品,致使
公共安全受到潜在威胁的行为。《刑事诉讼法》第八十条逮捕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必须经过人民检察院批准或者人民法院决定,由公安机关执行。
《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拘役,并
处罚金:
(一)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
(二)
醉酒驾驶机动车的;
(三)从事校车业务或者旅客运输,严重超过额定乘员载客,或者严重超过规定时速行驶的;
(四)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运输危险化学品,危及公共安全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