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
信用卡违约行为与
刑法责任之间关系的理解与阐释:
并非所有
信用卡逾期者都必然承担
刑事处罚,只有当
逾期行为性质恶劣,符合恶意透支要素,从而构成
信用卡欺诈罪时,才应依法追究相关人员的
刑事责任。
依据我国相关法律
法规的明确要求,凡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法律意义上的“恶意透支”:
持卡人以
非法占有所得收益为意图,擅自超越规定的还款额度或规定的还款期数透支,且该等行为经过发卡银行两次有效
催收后超过三个自然月仍未偿还
债务。
除此之外,对于个人财务管理,需谨慎掌握一适当限度,原因在于使用信用卡无法直接见到真实货币,可能让
消费者产生心理上的疏忽,因此我们务必严肃对待这一问题。
使用信用卡的初衷在于满足日常购物需求,而非鼓励过度消费,任何消费行为均需遵循自身经济能力所能承受的范围。《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
【
信用卡诈骗罪】有下列情形之一,进行信用卡诈骗活动,
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
有期徒刑或者
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
罚金;
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
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
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
没收财产:
(一)使用
伪造的信用卡,或者使用以
虚假的
身份证明骗领的信用卡的;
(二)使用作废的信用卡的;
(三)冒用他人信用卡的;
(四)恶意透支的。
前款所称恶意透支,是指持卡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超过规定限额或者规定期限透支,并且经发卡银行催收后仍不归还的行为。
【
盗窃罪】盗窃信用卡并使用的,依照本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定罪
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