若被判处为无期
徒刑却在5年以内,那么便极有可能获得
减刑的机会。
在服刑过程中,若能严格遵守监内规章制度,积极接受教化与改造,确实展现出忏悔并改正
犯罪行为的决心,或是有立下明显功劳的表现者,均可考虑予以适当程度的减刑。
此外,下列
重大立功表现也将成为减刑的重要考量因素之一,分别是:
(1)阻止他人进行重大
犯罪活动;
(2)揭发监区内外涉及到严
重犯罪行为的信息,并且经过查证核实;
(3)罪犯本人拥有发明创造或重大技术革新成果;
(4)在平常的生产生活中勇于舍己救人;
(5)在抵御自然灾害或排除
重大事故危机时,有显著突出的表现;
(6)对国家及社会做出了其他重大的贡献。《
刑法》第七十八条
被判处
管制、
拘役、
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
犯罪分子,在执行期间,如果认真遵守监规;
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的,或者有
立功表现的,可以减刑;有下列重大立功表现之一的,应当减刑:
(一)阻止他人重大犯罪活动的;
(二)检举监狱内外重大犯罪活动,经查证属实的;
(三)有发明创造或者重大技术革新的;
(四)在日常生产、生活中舍己救人的;
(五)在抗御自然灾害或者排除重大事故中,有突出表现的;
(六)对国家和社会有其他重大贡献的。
减刑以后实际执行的刑期不能少于下列期限:
(一)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的,不能少于原
判刑期的二分之一;
(二)判处无期徒刑的,不能少于十三年;
(三)人
民法院依照第五十条第二款规定限制减刑的
死刑缓期执行的犯罪分子,
缓期执行期满后依法减为无期徒刑的,不能少于二十五年,缓期执行期满后依法减为二十五年有期徒刑的,不能少于二十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