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我国,对于
假释引入禁止令制度这一做法并未进行考虑。
据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
刑法》明文规定,对于处以
管制、
拘役或
有期徒刑的
缓期执行者,在必要时可依据其
犯罪事实,并在执行期间或者
缓刑考验期限内对其下达禁止命令,包括对特定活动、特定区域、特定人员的接触限制等措施。
具体内容如下:
第七十七条明确指出,被宣告
缓刑的罪犯若在缓刑考验期限内再次构成新的
犯罪,或者在判决宣告之前又发现未被裁决的其他罪行,我们就应立即撤销他们的缓刑,针对新产生的罪行或者新发现的罪行进行审判,然后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宣布执行相应的
刑罚。
若此前宣告缓刑的罪犯,在缓刑考验期限内违反了相关法律、
行政法规或是国务院各部门关于缓刑的监督管理规定,抑或是违反了法院判决中规定的禁止令,并且
情节严重者,我们将撤销缓刑,将其引渡至原
判刑罚生效执行阶段。《刑法》第七十二条
【适用条件】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
(一)
犯罪情节较轻;
(二)有悔罪表现;
(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
(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
宣告缓刑,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
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
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
第七十三条
【考验期限】拘役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一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二个月。
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