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您所提到的情况,我们需要明确以下几点:
首先,若双方仅建立
劳务关系,那么便无从谈起
工伤行为。
劳务关系是指在平等民事主体之间通过口头或是书面协议,由
劳动者提供单次性的或特殊性质的劳作服务,而用工方按照约定向其支付相应
劳务费用作为回报的一种具有偿付性质的
法律关系。
其次,对于
劳动关系的确立,往往有如下三个重要标准:
(1)首先要确保用人单位及劳动者均符合现行法律
法规中有关权利能力和
行为能力的规定;
(2)此外,需保障用人单位依法制定和实施的各项劳动规章制度能够适用于劳动者,劳动者按用人单位的要求接受管理并从事单位指定的有报酬的劳动者;
(3)最后,劳动者提供的劳动应成为用人单位业务活动的有机组成部分。《中华人民共和国
劳动合同法》第十条
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
劳动合同。
已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用工前订立劳动合同的,劳动关系自用工之日起建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