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夫妇
分居多长时间可以解除婚姻关系这一问题是没有固定答案的。需要注意的是,分居并非
离婚的先决条件或必要步骤。根据现行法律
法规,解除婚姻关系主要包括
协议离婚和
诉讼离婚两种形式。以下逐一展示:
首先,对于分居之后夫妻双方自愿解除婚姻且就
财产分配和
子女抚养达成一致意见的,可以向当地
婚姻登记机构提交相应文件进行登记离婚。婚姻
登记机关将依照相关流程办理相关手续,具体程序如下:第一步,夫妇双方需携带
身份证明文件、
结婚证书等相关资料,并签署《
离婚协议》,随后前往婚姻登记机关指定的办公场地当场填写《
离婚登记申请书》。第二步,婚姻登记人员负责初步审核上述材料是否齐备,若满足离婚条件则发放《离婚登记受理回执单》。第三步,自受理离婚登记申请之日起30天内,无论双方中的任意一方是否同意离婚,均有权撤回离婚登记申请。第四步,倘若叁拾日的冷静期限结束后,双方依然坚持离婚意愿,便可再到婚姻登记机关注销撤回申请,同时提交证件申请领取
离婚证。反之,未提出申请的则视為撤回离婚登记申请。最后,经过婚姻登记机关的进一步审查,如符合各项条件,该机关便会按照工作规范为申请人办理
离婚手续,并发给《离婚证》。
其次,针对分居之后只有其中一方希望结束婚姻关系的场景,另一方可通过向所在地区人
民法院提起
离婚诉讼来达到目的。关于离婚诉讼,原告应将
离婚起诉状、副本以及相关辅助
证据送至被告所在地人民法院。然而,提出离婚诉讼必须满足以下条件:首先,原告须为涉及案件具有直接利益关系的公民、
法人或其他组织;其次,需明确被告对象;然后,必须持有具体的
诉讼请求以及事实、理由支持;最后,还需确保涉及
诉讼内容符合人民法院受理
民事诉讼的法定范围以及受诉人民法院的
管辖权。若具备以上所有条件,法院应在接到申请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予以
立案处理,并通知各方
当事人;若不符合要求,则法院应在7个工作日内发出决定书,宣布不予受理。
此外,我国
民法典中明确规定,因情感不合长期分居係满兩載,法院应当准许离婚。然而,若經人民法院判決不准予离婚後,雙方再次持续分居滿一載,且在此期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准予离婚。但是,法律對於分居的界定是有明確標準的,首要前提必須是因情感不合造成,而非工作、出差、就學、子女就讀等其他因素導致的分居問題。此外,必須是連續性分居,即要求因情感不合而分居的狀態持續存在,如果雙方在短期分居之後重新聯繫居住,即使過去分居時間總計超過兩年,但由於分居時間的斷續測定,法院很可能無法以此為依據給予應該被准予离婚的認可。常見能證明夫婦分居的證據主要包括:首先,一方在外居住的房屋租賃合約;其次,雙方簽署的婚姻分居書面協議(必須是書面向而非口頭),且對方對此予以承認;再次,雙方來往的書信、電子郵件等能夠證明雙方感情不合以及分居的事實;最後,人證亦可,例如雙方均認識的朋友或親戚,惟因為多數證人與為其提供證詞的一方法人業務關系密切,且分居屬於夫妻「私事」,因此單獨的證人證言不易為法院采信,並且需要配合其他相關證據進行審查。《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
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一)
重婚或者与他人
同居;
(二)实施
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
家庭成员;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
满二年;
(五)其他导致
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
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