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约定解除条款与任意解除条款之间的差异,具体可归纳为如下几个方面:
首先,任意解除条款属于事后约定解除类型,
当事人根据已经客观存在并需解除现有
合同关系的状况,自行决定
解除合同;
相比之下,约定解除条款则属于事先约定的解除方式,只在合同文件中明确列出解除合同所需满足的特定条件及其相应赋予某一方享有的解除权出现时才生效。
其次,任意解除条款是由当事人在平等自由的基础上经过共同协商所确定的解除方案,因此必然会导致合同关系的终极终止;
然而,对于约定解除条款而言,其未必能够实现真正意义上的解除合同效果,因为在合同履行过程中解除合同所需满足的条件可能无法得到完全达成,倘若相关条件并未达到标准,那么该合同便不得被解除。
接着,任意解除方案并不一定要求某一方违反了
合同义务,只要双方当事人均表示同意,解除合同关系即无不可;
而在约定解除的情况下,通常都会针对一方当事人违约的状况,预设另一方具有解除权。
最后,任意解除条款属于双方一致同意的解除方式,这显然是基于双方友好协商的结果;
而约定解除条款更多时候表现为
单方解除,因为行使解除权利的
主要责任方往往受到法律或合同的约束。《
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二条
当事人
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合同。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解除合同的事由。解除合同的事由发生时,解除权人可以解除合同。
第五百六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
(一)因
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二)在履行
期限届满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
债务。
(三)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
(四)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
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五)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以持续履行的债务为内容的不定期合同,当事人可以随时解除合同,但是应当在合理期限之前通知对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