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们认为,劳工在上厕所时不慎摔倒,完全有理由被视为
工伤事故。
劳动者所享有的劳动安全与卫生保护的权力,已经得到了国际社会的广泛认可和因此,每一家用人单位均有义务为劳动者提供适当的劳动卫生环境,以期切实保障劳动者的基本权益。
我们必须承认,劳动者的人身权利受到了法律充分的保护,其中包括在工作期间上厕所这种必要性且合理的生理需求。
它是工作者人身不可或缺的一部分,理当得到法律的充分保护。
即使在工作时间里去卫生间并不是他们的主要工作职责,但是这却是他们必然的、合理的生理需求,并且与其正常的工作息息相关,无疑是具体工作过程的自然延伸。
因此,我们赞成在这种情况下,应该将上厕所的损失归入因公负伤的范畴,将其认定为工伤事故。《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
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
暴力等
意外伤害的;
(四)患
职业病的;
(五)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六)在
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
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
(七)法律、行政
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