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论是在公开审判还是非公开审判中,只要法官做出了事实认定模糊不清、
证据提供不足够充足或者违反法定
诉讼程序等类型的判决,皆可进行重新审判或者被赋予改变原判决的权力。
对于不服原审法院判决的上诉以及
抗诉案件,被告方可以向上级法院提交上诉或者抗诉申请。
在此情况下,
二审法院必须经过深入审查及审理之后,根据以下几种状况来作出响应:
首先,如果原判决对于事实的认定与适用法律是准确无误且给予
量刑恰如其分,那么二审法院应以裁定的方式
驳回上诉或抗诉申请,同时维持原判决;
其次,假设原判决对事实的判定并无问题,然而在适用法律方面存在瑕疵,亦或是对被告人的量刑出现不当,那么二审法院需依法对其进行该判;
最后,如若原判决存在事项不够明确、
证据不足等现象,二审法院应该在澄清事实真相并且获取足够证明证据的基础上,依法对其进行复判。《中华人民共和国
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六条
第二审人
民法院对不服第
一审判决的上诉、抗诉案件,经过审理后,应当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原判决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的,应当裁定驳回上诉或者抗诉,维持原判;
(二)原判决认定事实没有错误,但适用法律有错误,或者量刑不当的,应当
改判;
(三)原判决事实不清楚或者证据不足的,可以在查清事实后改判;也可以裁定
撤销原判,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新审判。
原审人民法院对于依照前款第三项规定发回重新审判的案件作出判决后,被告人提出上诉或者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作出判决或者裁定,不得再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新审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