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被判处三年
有期徒刑的罪犯而言,其正常的刑期应该恰好为三年。
然而,在此基础上,如果罪犯能够在狱内表现良好并获得相关的
减刑资格,那么其最终所需的服刑时间可能会有所缩短。
然而,根据相关法律
法规,任何减刑的总幅度都不得超过其本该履行的整个刑期的一半,因此即使罪犯有再优异的表现,其至少需要在狱中待够一年零六个月才能释放出狱。
法律规定,对于那些被判处
管制、
拘留、有期徒刑以及无期
徒刑的
犯罪分子来说,只要他们能在服刑过程中严格遵循监狱规定并且积极接受改造,并且确实显露出本人已经真心悔过的态度,又或者有某些证明其有
立功行为的行为,他们就有权利得到相应的减刑。
此外,还有一些
重大立功的表现也可作为参考因素,如:
1.成功阻止他人实施重大
犯罪活动;
2.勇敢揭发并举报监狱内部或外部的重大犯罪活动,且经过验证确实属实;
3.具备显著的发明创造或其他重大科学创新成果;
4.在日常生活或生产实践中勇于救助他人生命;
5.在抵抗自然灾害或排除重大
安全事故时,展示出杰出的表现;
6.对国家和社会整体做出了其他具有重要意义的献礼。《
刑法》第七十八条
被判处管制、
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执行期间,如果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的,或者有
立功表现的,可以减刑;有下列
重大立功表现之一的,应当减刑:
(一)阻止他人重大犯罪活动的;
(二)检举监狱内外重大犯罪活动,经查证属实的;
(三)有发明创造或者重大技术革新的;
(四)在日常生产、生活中舍己救人的;
(五)在抗御自然灾害或者排除
重大事故中,有突出表现的;
(六)对国家和社会有其他重大贡献的。
减刑以后实际执行的刑期,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的,不能少于原
判刑期的二分之一;判处无期徒刑的,不能少于十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