若用人单位未遵循《中华人民共和国
劳动法》第二十四条、第二十六条及第二十七条所制定的规则来
解除劳动合同,可视为无故解雇,此类行为可被视为非法解除劳动合同。根据我国《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八条明确规定:若用人单位违反了本法中有关解除或
终止劳动合同的规定,
劳动者有权选择继续履行
劳动合同;如果劳动者并不希望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已不再具备继续履行的可能,那么用人单位应按照《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七条的具体规定,向劳动者支付相应的
赔偿金。倘若用人单位在贯彻执行本法时发生
违规行为,导致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时,该公司必须依循《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中的规定,以
经济补偿标准的两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值得注意的是,《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还具体规定了经济补偿的计算方式:根据劳动者在本单位的服务年限,每满一年就需向劳动者支付一定数额的薪资,如果员工的服务年限超过六个月但不足一年的,将按照一年计算;而对于那些服务年限不足六个月的劳动者,单位需向其支付半个月的薪资作为经济补偿。《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
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