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进行取保候审初次前往检察院的过程中,您可能会面临讯问环节。
关于这一问题,我想在此稍作解释。
取保候审是我国
刑事诉讼法所规定的一项强制性措施,它主要应用于特定类型的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身上。
具体而言,这些人士在未被
逮捕或已被逮捕但需要改变
强制措施的情况下,为了避免他们逃避侦查、
起诉及审判,相关
司法机关需责令他们提供保
证人或缴纳一定数额的
保证金,同时出具相应的
保证书以确保他们能够随传随到,禁止其自由活动或是暂时解除其已经被限制的自由。
然而,我们也需要了解,适用取保候审必须满足以下几个必要条件:
首先,可能判处
管制、
拘役抑或独立使用
附加刑;
其次,若可能判处
有期徒刑以上
刑罚,并且通过取保候审方式不会引发社会隐患的;
然后,对于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便或在此基础上处于哺乳期的怀孕者或哺育幼儿的女性来说,也可以进行取保候审而无需担心产生社会危害。
最后,如果
羁押期限届满,案件还未结束,此时也需要采用取保候审这种方式。
另外,关于取保候审的操作流程,您也需要有所掌握。
首先,需要
申请取保候审。
对于任何被
羁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
代理人和
近亲而言,都有权提出
取保候审申请。
特别地,若犯罪嫌疑人已经被捕,那么他们所雇佣的律师也是可以代为申请取保候审的。
当然,申请取保候审是必须通过书面文件进行的。
接下来就是等待决定的阶段。
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以及人
民法院在收到取保候审的申请书之后的7个工作日内会做出是否批准的回复。
如果决定对某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实施取保候审,则需要报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的负责人、检察院检察长或者人民法院院长批准,并签订《
取保候审决定书》和《执行
取保候审通知书》,同时要求该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推荐保证人或缴纳足额保证金。
如发现申请人并不符合取保候审的法定条件,会拒绝取保候审。
如果拒绝了申请,相关机构就会告知申请人,同时详细解释拒绝的理由。
此外,如果案情需要,司法机关可以自主决定是否采取得保候审措施。
再者,取保候审的执
行权属于公安机关。
在实际执行中,公安机关应当向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口头传达《取保候审决定书》,同时要求他们签字或盖章,告诚他们在
取保候审期间应该遵守的规定。
在取保候审期间,被取保候审之人只要没有违反法定条件(符合第56条规定),并且在取保候审期结束之后,负责执行的公安机关将会把保证金退还给他们,并通知保证人解除
担保义务。《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
(一)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
(二)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三)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四)羁押
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
取保候审由公安机关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