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友好解决。
在
医患纠纷出现之后,患者和医院双方应当秉持平等互助的立场,通过深思熟虑的协商方式来期盼达成一份友好的解决方案。
而这份解决方案的
法律效力应该得到全社会的高度认可。
2.第三方调节。
倘若已经确认了是医疗过程中的过错行为导致的
纠纷,那么卫生行政管理部门有权依据情况对涉及到该事件的各方代表进行
医疗过失赔偿方面的调解工作。
经过充分的调解,若双方
当事人能够就
赔偿金额达成共识,则可以正式拟定调解协议,并且双方都需要切实履行其中赋予的义务;
否则,如果调解未果或者经过调解达成协议之后有任何一方又推翻先前的承诺,卫生行政管理部门将不会再继续进行调解处理工作。
3.法律
诉讼途径。
在正式进入法庭审理阶段前,各方面当事人都可以提出申请进行
医疗事故鉴定或者
医疗过错鉴定。
医疗事故鉴定将委托医学研究院进行,而医疗过错鉴定则会选择具有相关资质的
司法鉴定中心进行。
虽然进行鉴定并非处理
医疗纠纷的法定必经步骤,然而它对于后续的主张和
证据提供至关重要。《
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四十八条
已确定为
医疗事故的,卫生
行政部门应医疗事故争议双方当事人请求,可以进行医疗事故赔偿调解。调解时,应当遵循当事人双方
自愿原则,并应当依据本条例的规定计算赔偿数额。经调解,双方当事人就赔偿数额达成协议的,制作调解书,双方当事人应当履行;调解不成或者经调解达成协议后一方反悔的,卫生行政部门不再调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