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某些情况下,若雇主未能与员工签署正式的
劳动合同,则可能会催生出事实上的劳资关系。
在此种情况之下,受聘者有权
申请劳动仲裁,以确认此类事实性劳资关系的存在。
这一举措将有助于保障他们自身权益。
当
劳动者由于意外
工伤导致身体损伤时,在确立了
事实劳动关系之后,在伤势稳定下来之后,他们有权利向相关部门提交
劳动能力鉴定申请。
通常而言,在发生了
工伤事故以后,应该由雇主代为
申请工伤认证。
然而,有时却存在雇主并未为其员工提出
工伤认定期限的情况。
在这种情况下,工人可以自行申请工伤认证,若个人错过了申报工伤的机会,而且雇主亦未完成此项工作,进而导致
工伤申报超出法定时效,那么工人有权寻求由雇主承担相应的
赔偿责任。《
工伤保险条例》第二十五条
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收到劳动能力鉴定申请后,应当从其建立的医疗卫生专家库中随机抽取3名或者5名相关专家组成专家组,由专家组提出鉴定意见。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根据专家组的鉴定意见作出工伤职工劳动能力鉴定结论;必要时,可以委托具备资格的
医疗机构协助进行有关的诊断。
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应当自收到劳动能力鉴定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劳动能力鉴定结论,必要时,作出劳动能力鉴定结论的期限可以延长30日。劳动能力鉴定结论应当及时送达申请鉴定的单位和个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