针对
帮信罪名,若
犯罪者选择
主动投案并积极协助警方查处其他相关案件,并且自愿签署了
认罪认罚的法律文件,这样的行为能否使其获得
缓刑呢?回答这个问题需要基于犯罪者所涉嫌的具体
罪名及其
犯罪情节的严重性来进行判断。
通常来说,如果罪犯符合缓刑的所有条件,那么通过签署
认罪认罚书,他们便能争取到缓刑。
值得注意的是,签署认罪认罚书表明了犯罪者已经认识到了自己的错误,法院将会依据犯罪者的犯罪情节及其严重程度,进行全面的评估,再合理地做出相应的判决。
在这种情况下,法院常常会优先采用快速审判程序,以期能够让法官更为灵活地作出适当的
量刑决策。
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是指,当
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出于自愿和诚实的原则,详细且准确地交代自己的
犯罪事实,对检方指控的犯罪事实没有任何异议,并且同意接受检方的量刑建议,并且还会签署各种文件以确认这点,这种情况下,根据相关
法规,法院可以依法从轻或减轻对这类案件的处理力度。
这里的从宽不仅包括实体上的从宽,还有程序上的简化。
对于
符合条件的案件,诸如由基层法院
管辖,可能判处3年以下
有期徒刑的案件,在被告人自愿认罪认罚的前提下,可以适用
速裁程序进行审判;
对于那些基层法院管辖,可能涉及3年以上有期徒刑
刑罚的案件,也可以采用较为简单的审判程序。
但如果被告人事后发现对程序适用存在不满,或者有其他不便采取简化审理方式的特殊情况出现,法院则有权依法将该案件转变成普通审判程序进行处理。
总之,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是为了鼓励犯罪者在
司法程序中积极配合检方调查取证,尽快解决案件
纠纷,同时为双方提供一个与检方沟通协商的平台。《中华人民共和国
刑法》第七十二条
对于被判处
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
(一)犯罪情节较轻;
(二)有悔罪表现;
(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
(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宣告缓刑,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
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
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