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当得利的
债权转让需满足如下几个基本条件:
首先,须以合法有效的债权为基础进行转让,同时遵循社会公序良俗原则,不得损害公众利益。
正因为债权的效力是债权转让的首要前提,所以我们也不能够将无效的债权转让给他人,或者是转让给已经消亡的债权。
这种严格的限制措施,其目的在于保护受让方、国家以及集体的利益不受侵害。
其次,债权转让时,应当但是在转让债权时,如果出现了债权的主要内容变更,那么就会产生新的
合同关系,而这并非债权转让的本质立场。
债权内容的变更可能涉及范围包括种类、数量、质量规格、债的性质、履行期限、履行地点及其方式、结算办法等等多个方面。
至于非主要内容的变动并不影响
法律关系,但是如果债权的种类、标的物品质规格、债的性质等主要内容发生变化,则可能导致与原债的性质相悖甚远。
再者,
债权人与
受让人之间必须经过同意并签署
债权转让协议,这样才能构成一项有效的债权转让。
这其中,转让人必须具备相应的主体资格,也就是说,他必须拥有处置财产的权力,并且全然
民事行为能力。
双方在订立协议时,其意思表示必须真实,否则签订的债权转让协议将会被判为无效。
然后,债权转让的债权本身必须具备可转让性。
根据债法的相关理论,对于一些特殊类型的合同,其相关的债权其实是无法进行转让的。
比如:
那些建立在个人信赖基础之上的债权、或是附带特定身份关系的
继承债权;
以及不承担任何责任的债权、由于
遗嘱继承而产生的遗产给付请求权等等这些特殊情况。
其次,从权利若是分散转让出去,这其实是在本质上不被允许的。
再者,债权的转移还必须通知到
债务人才行。
要是债权人没有通知到债务人关于其债权转让的信息,那么这个转让对债务人来说便是无效的。
最后,债权转让必须依照规定的程序和手续来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