贷款申请未能通过的原因多不胜数,为此,在司法实践过程中,针对各类情形采用的措施必然有所不同。
当我们在审理有关
合同纠纷案件的时候,法院通常会首先参照合同中预先设定的条款来进行处理。
因此,关于合同中对于贷款申请被拒情况下的
违约责任该如何分担的这部分规定,就显得尤为重要了。
假如相关条款在合同中并无明确规定或者存在着理解上的困难,那么我们可以根据以下几个
基本原则进行处置:
1、因开发商的原因:
倘若开发商在销售尚未达到销售条件的房产之前,例如开发商未获得预售许可证,或者销售的并非具备实际使用条件的现房等情况,这些因素恰恰被银行在审批贷款时所察觉,那么银行自然无法批准这笔贷款。
在这样的情况下,
购房者有权向开发商提出退还其首付款和
定金的请求,同时要求开发商向其
赔偿相应的利息损失。
2、因购房者自身的原因:
如果购房者在提供材料时存在
虚假信息或者其
个人信用记录不佳等原因,从而导致银行未能批准其贷款申请,那购房者则应当对此负有违约责任。
3、非买卖双方导致的问题:
若由于政府出台有关政策或者银行调整规定等外部因素导致购房者无法顺利获取到原本期待的贷款,那么购房者应当尽快与开发商开展商洽。
但若经过讨论后仍然无法达成协议,并且合同也没作出任何具体规定的话,那么购房者则可以考虑提
起诉讼,并证明自己在此事件中没有做错任何事情并确实因为无力购房而受到影响,以此为由要求开发商返还其首付款和定金。《最高人
民法院关于审理
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九条
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
买受人以
担保贷款方式付款、因
当事人一方原因未能订立
商品房担保贷款合同并导致商品房买卖合同不能继续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请求
解除合同和
赔偿损失。因不可
归责于当事人双方的事由未能订立商品房担保贷款合同并导致商品房买卖合同不能继续履行的,当事人可以请求解除合同,
出卖人应当将收受的购房款本金及其利息或者定金返还买受人。